发布时间:2020-09-14 来源:业界动态 浏览:
刑事诉讼中的辩护类型有:正当防卫、委托防卫、法律援助防卫等。不同类型的辩护所需的程序是不同的,但最终目的是合法地为当事人辩护,认定和处理法律的适用。
刑事诉讼中的辩护有哪些类型?
(a)自卫
正当防卫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指控进行反驳、辩护、申辩的行为。这种辩护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无论是侦查阶段还是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进行自我辩护。
(2)委托辩护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2.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自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一)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被侦查机关讯问后或者自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二)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自人民检察院刑侦部门移送审查起诉部门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被告在开庭10日前未指定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告可以指定辩护人。
(三)指定辩护
1、公诉人出庭公诉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未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提供辩护。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对“可以指定辩护人”的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包括:
(一)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
(2)本人确实没有收入来源,家庭经济状况无法确定;
(3)本人确实没有收入来源,经多次劝说家人仍不愿意为其承担辩护费用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
(五)具有外国国籍;
(六)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七)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指定辩护人应当是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这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辩护类型之一。
2.被告人盲、聋、哑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或者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审判时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这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辩护类型之一。
3.被告人不委托辩护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
需要明确的是,不同类型的防御使用方式是不同的。在具体案件中,对相关情况的认定有异议,以及对相关辩护情况适用法律存在错误的,司法机关需要按照相关法律程序的规定进行处罚,具体情况视实际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