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9-10 来源:业界动态 浏览:
在离婚纠纷一案中,在第一次诉讼中,被告承认使用原告的名义借钱并在代理,使用,但只是赔钱。当然,被告不同意离婚。在审判中,我们为被告的悔罪提供了证据。庭审中,被告承认借钱的事实,愿意自己偿还剩余的贷款,以及原告分居后自己偿还的部分,即当时不愿意离婚。
第二次诉讼,被告不愿意偿还自己,一直声称自己没有偿还。
如何理解第一次诉讼中自己坦白的事实和愿意承担的责任?
我自己的理解是,第一次诉讼,双方都有签名。虽然没有离婚,但自愿承担这些债务并不是不离婚的条件,更像是婚姻内的财产约定。债务承诺有约定,所以最终债务由被告承担。
如果你有不同的理解,请留言和我们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