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待遇和人身损害赔偿能否兼得?:案例摘要
2013年12月1日,王去一家公司当货运卡车司机。2014年9月30日,在等待装煤时,王被同事李某驾驶的自己单位的另一辆车撞倒受伤。2014年11月1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号决定,认定王力宏为工伤,后来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6级伤残,停工留薪期为8个月。
王先生工伤后没有来公司工作。公司与王某就重返工作岗位进行了多次谈判,但都失败了。王受伤后,公司只给他6个月的工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已将王某的工伤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贴和住院伙食补贴拨付给公司,但公司尚未支付王某。此后,王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工伤福利,如停工期和工资。与此同时,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伤害他的司机李某赔偿他的人身伤害。
争议焦点
工业工人能享受工伤待遇并向第三方索赔人身伤害吗?
实践中有三种观点:
1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在公司工作过程中受伤。人民协会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其受到工伤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他不能通过民事诉讼从第三名司机李某处获得人身伤害赔偿,也不应获得双倍赔偿。
2
第二个观点是,虽然王受了工伤,但王的受伤是由司机李的侵权造成的,这不能免除李的民事责任。王粲享受工伤待遇,并向李三人追偿民事赔偿。
3
第三种观点认为,第三方的民事责任应当不同于这种情况。王某的工伤是由他的同事李某驾驶自己的车造成的。李某也是这个单位的员工。因此,王某只享受工伤待遇,不能要求民事赔偿。否则,王某可以获得双重赔偿中的工伤赔偿和第三人事务赔偿。
治疗结果
王某是一名工伤职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支持他应享受的工伤待遇。与此同时,人民法院裁定王的要求被驳回。
案例回顾
这是一场关于工伤治疗和人身伤害赔偿能否兼得的争论。
工伤保险赔偿一般是指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员工建立工伤保险关系。发生工伤事故时,工伤保险机构应当赔偿受害人,用人单位不再承担工伤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
人身伤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的生命、健康和身体权利受到非法侵犯,造成伤害、残疾、死亡和其他损害,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提供救济和保护的侵权法律制度。
工伤保险与人身伤害赔偿的关系与人身伤害赔偿的性质有着根本的不同,因为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的范畴。但是,由于工伤保险的赔偿是以工伤事故的发生为基础,并与劳动安全事故或劳动保护缺陷相关,因此在民法中,工伤事故被认定为民事侵权。这就导致了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伤害赔偿之间的关系问题。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伤害赔偿作为两种并存且不同的损害赔偿制度,针对同一损害事故,两者之间的适用关系是什么?受害者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还是两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职工因工作关系遭受人身伤害的
但是,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工伤责任主体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的,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在工伤保险待遇和人身伤害赔偿方面,项目的同一部分只能享受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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