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记者从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获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院认为,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不是国家强制保险,保险公司应当审查机动车的性质是否与保险类型相一致,如果审查不一致,可以拒绝接受保险,从而不能支持保险公司的答复。
最终,法院裁定保险公司在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10.5万元,超额部分为216,137.77元,由司机陈茂云(化名)根据交警部门的职责分工承担。
一辆电动四轮车撞上一辆三轮车
伤者起诉30多万元
陈茂云,60多岁,通常用电动四轮车代替步行,但他没有想到的是,他驾驶这辆电动四轮车时造成了很大的麻烦。
2017年12月19日清晨,陈茂云驾驶电动四轮车从大邑县行驶至浦江县,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大约6点51分,他在右车道上行驶到一个丁字路口。当他进入十字路口闯红灯时,他与李殊(化名)相撞,后者沿着人行横道从右向左穿过。
当时,李殊正背着一辆载人三轮车,车上有一位姓程的乘客。交通事故造成两辆汽车损坏。李殊和程受了不同程度的伤。受伤后,李殊在几家医院住院约116天。2018年6月27日,四川省西南司法鉴定中心将李殊的伤势评定为6级和7级残疾。
2019年2月28日,李殊向法院起诉司机陈茂云和电动四轮车保险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都天府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各种损失共计308,677.09元。
交警认定司机负有全部责任
保险公司拒绝赔偿保险类型的差异。
此前邛崃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陈茂云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而李殊和程某对此事故不负任何责任。尽管陈茂云表示他不反对确定责任,但他建议保险公司应对他购买的电动四轮车的赔偿负责。
据了解,陈茂云已为电动四轮车投保了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死亡伤残限额为10万元,医疗费用限额为5000元,财产损失限额为2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然而,保险公司不同意这种观点。他们认为本案涉及的电动四轮车被认定为机动车辆,而保险公司承保的是非机动车辆保险,这不在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之内,即使法院判定该车为机动车辆,强制保险的赔偿部分也应先扣除。
法院裁定:
承保时未能履行检查义务仍需赔偿。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不是国家强制保险,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应当审查机动车的性质是否与保险类型一致,如不一致,可以拒绝承保。然而,保险公司既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陈茂云在保险期间隐瞒了车辆的状况,也不能证明陈茂云后来改变了车辆的属性。因此,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最后,法院裁定,李殊的损失首先由保险公司在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陈茂云对此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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